张品英、倪士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181执异27号
案外人:杨春苗,女,生于1975年4月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代理人:李井泉,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玉良,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张品英,女,生于1963年1月8日,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执行人:倪士镇,男,生于1962年12月20日,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执行人:山东国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孙耿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倪士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品英与被执行人倪士镇、山东国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春苗对本院作出的(2017)鲁0181执1247号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向本院提出如下请求:请求对法院查封的济南市槐荫区国大太阳都市花园地下一层13-201号机械车位及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中止执行。事实与理由:一、涉案车位土地没有且将来也不能进行初始登记,机械车位不属于房屋,不属于司法拍卖的范围。二、地下室车位非国大公司投资建设,实际出资人是包括案外人在内的全体业主。三、异议车位已由业主实际占有使用。四、购买人应具有优先受偿权。五、强制执行车位不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六、申请执行人涉嫌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虚假诉讼,帮助国大公司挪用资金,窃取胜利果实。为此,案外人按民诉法227条提出异议。案外人向本院提交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复印件一份,国大公司收据复印件一份。
本院查明:
1、2016年1月12日,本院在审理张品英与倪士镇、国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6)鲁0181民初326-1号民事裁定书,并向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预查封了国大公司名下位于槐荫区××花园××住房及地下××储藏室及车位,查封期限自2016年1月18日至2019年1月17日。
2、2016年11月25日,案外人与国大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以80000元价格将国大太阳都市地块项目地下车位转让给案外人,2016年12月24日,国大公司为案外人出具收款收据一份,金额80000元。
3、2018年1月18日,本院在执行(2016)鲁0181民初326号判决时,作出(2017)鲁0181执12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国大公司名下位于槐荫区××花园地下××、××、××、××号机械车位。
本院认为:本院预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在先,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转让协议在后,其转让行为无效,案外人以转让协议主张对涉案标的物有使用权,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杨春苗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叶山河
审判员石俊东
审判员张洪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