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三鼎投资有限公司与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行政案由一审行政判决书

内容源自: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行初438号/
柳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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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鲁01行初438号

原告济南三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来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英,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柳玉良,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赵居安,区长。

委托代理人周玲,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光亮,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三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鼎公司)因认为被告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清区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长清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三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柳玉良、王洪英,被告长清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周玲、徐光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鼎公司诉称,原告于2011年4月18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经十西路东侧晶恒路北)3147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为“长清国用(2011)第0700020号”。王文正作为济南瀚霆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已吊销)的法定代表人,借用该“僵尸”公司的名义,侵占原告500平方米的土地并违法建造具有极度危险性的建筑物,因该建筑以侵占原告土地为目的,偷工减料,已经部分坍塌,在此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原告的财产权,原告于2018年4月2日依法向济南市长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拆除在原告土地上的违法建筑,但该局仅作出书面回复,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018年6月25日原告依法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但被告收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相关证据材料后,逾期未依法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被告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收到原告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如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并书面告知原告。如该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但不属于被告受理,被告亦应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上述情况外,被告收到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告应当自受理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的60日,至迟9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被告收到原告行政复议申请后,既未书面告知原告决定不予受理或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又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也对起诉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原告多次派人去被告行政复议办公室催促此事,但其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综上,被告未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行为,构成不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应判决被告对原告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诉讼请求:责令被告对原告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即依法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原告三鼎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关于济南三鼎投资有限公司请求依法拆除王文正建筑物的回复;2、行政复议申请收件回执;3、行政复议申请书。

被告长清区政府辩称,一、原告在2018年5月25日就济南市长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的《关于济南三鼎投资有限公司请求依法拆除王文正建筑物的回复》向被告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在提交这份行政复议申请书时,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口头告诉来提交申请书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来源,必须提交申请人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如果委托代理人还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否则无法进行下一步程序。当时,来源表示,由于复议期限已临近届满,要求工作人员向其出具一份收到材料的手续,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才出具了收件回执,并没有向其出具的正式收件凭证。但之后原告再也没有交任何材料,复议机关也未作出进一步处理。从以上事实可以看出,原告仅向复议机关提交了一份申请书,没有按要求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必要手续,并且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已告知需要提交全部材料,原告未能提交必须的全部材料,复议机关不作出处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二、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如果(仅指“如果”)原告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手续符合规定,复议机关未作任何处理,那么至迟在原告提交复议申请之日起(也就是2018年6月25日起)的满60日起应当起算起诉期限。因此,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被告长清区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关于济南三鼎投资有限公司请求依法拆除王文正建筑物的回复;2、行政复议申请收件回执;3、行政复议申请书。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经审查,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能够反应案件的真实情况、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证据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6日,济南市长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关于济南三鼎投资有限公司请求依法拆除王文正建筑物的回复》。2018年6月16日,原告三鼎公司向被告长清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1、依法撤销济南市长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18年4月26日作出的《关于济南三鼎投资有限公司请求依法拆除王文正建筑物的回复》;2、请求依法认定涉案建筑全部为违法建筑并作出拆除的处罚。”2018年6月25日,长清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出具行政复议申请收件回执,载明“你单位对济南市长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已收悉,特此为证。”截至原告三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被告长清区政府未对该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进一步处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本案中,原告三鼎公司曾向被告长清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长清区政府也认可收到了该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并出具了书面凭证。原、被告对该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长清区政府当庭辩称其收取三鼎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时已就复议申请补正、补交材料等事项予以口头告知,被告的上述行为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也导致本案对原告三鼎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主张权利起诉期限的起算处于模糊状态,无法准确认定或者推定该起诉期限的计算起点。单纯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原告三鼎公司的起诉,既不利于保护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也有悖于当前法治政府、责任政府、诚信政府的社会理念。在此情形下,本案不宜迳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关于“对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因此,对于被告长清区政府关于原告三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超期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同时,被告长清区政府收取原告三鼎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的上述做法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程序违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对原告三鼎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魏吉锋

人民陪审员李咏梅

人民陪审员陈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禹明璐

书记员李雪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