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萌、山东慧净瑜伽健身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内容源自: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3民初5449号/
柳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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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3民初5449号

原告:谢萌,女,1988年10月24日生,汉族,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山东慧净瑜伽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魏家庄万达帝景苑1号楼114。

法定代表人:郇正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良,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谢萌与被告山东慧净瑜伽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净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萌,被告慧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哈他瑜伽教练培训协议书》并向原告退还培训费7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慧净瑜伽哈他瑜伽教练培训协议书》,原告向被告缴纳7800元培训费,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培训义务,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诉请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培训合同并返还培训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被告慧净公司辩称,被告不同意退费,理由是原告违约。2020年7月4日之前,原告与被告沟通来上课,但是原告没有前来。后又多次沟通均没有到来,被告在原告报名后也就是在合同签订之日后即为原告预留了名额,因为原告占用了该名额,被告就不能再招收其他人,直到2021年1月18日原告正式向被告工作人员提出退费,此时已经远远超过了双方合同约定的退费申请不得超过一年的约定。综上所述原告的退费要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其退费理由完全是其没有遵守协议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不能实现的原因也是因为原告自身,被告没有任何过错和违约行为。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31日,谢萌(乙方)与慧净公司(甲方)签订《慧净·瑜伽哈他瑜伽教练培训协议书》一份,约定由慧净公司为谢萌提供哈他瑜伽教练培训服务,合同第7条约定,如报名后未开始课程培训,乙方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课程有权要求甲方对其所报课程给予学费提出退费申请,甲方可按课程内容扣除相关手续费和服务费。超过一年,甲方有权不予退费。同日,谢萌向慧净公司交纳了培训费7800元。在当天谢萌与慧净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谢萌问“这个如果我六月参加不了怎么办”,工作人员答复“你要是上不了,可以退的或者转成其他的会员卡”。谢萌问“有效期是多久”,“只能选择六月那一期么”,工作人员回复“教培课程每年都有”,“可以择期”。

合同签订后,谢萌未参加慧净公司提供的教培课程。2020年7与4日,谢萌微信询问慧净公司工作人员“现在过去上早课,还有位置么”,工作人员回复“来有”,谢萌称这是普通早课而非教培课程,且其也没有上。慧净公司称这是教培课赠送的预备课,是教培课的一部分。2020年9月27日,慧净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联系谢萌询问其10月17日开始上教培课是否可以,谢萌回复不一定参加,原因是其研究生已经开学,周末有课,原想趁着暑假学教培,现在没时间了。工作人员又询问11月份全日制是否可以,谢萌回复更不行,还得上班。2021年1月18日,谢萌通过微信向慧净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我想把我之前办理的教培退了”,“我现在搬家到东边,实在是没有机会去上了”,工作人员表示“你这个退有点麻烦”,“因为教培满一年的话,你要没学的话就自动违约,我们这协议上面都有的”。谢萌回复“你们原来说六月份开班,我正好读研究生的话就是六月份可以,马上就放暑假了,然后正好678三个月能上完,结果你们九月份开始开的班。我九月份我已经开学了就没办法继续上,没办法在你们那儿上课。你根本就已经错了,最好的时间。我原本想着因为我今年就是二一年的上半年就没有课了,看看能不能上这边的就上一年的教培,结果现在我搬到东边来了,我所有的时间都卡不上你们那个教培必须要求的,下午六点半的课我也上不了,那没办法我才退的”。

慧净公司自述,谢萌参加的教培课程课时是200小时,为期一年,一年有三期,如果这一期参加不了可以参加下一期。五月份一期,六、七月份一期,下半年十月份一期。一年期限过了没法退费,但如果没有参加教培可以再参加。当时另一个工作人员和谢萌说过如果参加不了可以参加下一期。如果一年内要退费需要扣手续费和服务费是20%。五、六月份的课程因为疫情没有安排,2020年9月27日通知原告安排10月17日开始上课。

本院认为,谢萌与慧净公司签订的《慧净?瑜伽哈他瑜伽教练培训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慧净公司组织的教培课程每年分三期,学员可任意选择一期参加教培课程,目的是为了满足学员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教学时间,因此教培课程的排期是学员在订立合同时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谢萌在签订合同时,慧净公司已明确2020年6月份有课程安排,但是因新冠疫情影响该期课程取消,导致谢萌失去了选择在2020年6月份参加课程的权利,而其他时间的课程安排与谢萌的其他安排冲突,其参加教培课程的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该情形属于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一方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谢萌于2021年1月18日向慧净公司提出退款的请求,应视为其行使合同解除权并通知对方,因此,双方签订《慧净?瑜伽哈他瑜伽教练培训协议书》已于2021年1月18日解除,故对谢萌提出诉讼解除合同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谢萌未参加慧净公司的教培课程,慧净公司应退还谢萌培训费7800元。慧净公司称应扣除20%手续费和服务费的抗辩理由无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慧净瑜伽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谢萌培训费7800元。

二、驳回原告谢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山东慧净瑜伽健身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忆泉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陈淑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