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宾如、济南开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执异712号
申请执行人:鲍宾如,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良,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开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赵庄社区A区4号楼1号。
法定代表人:吴萍,总经理。
第三人:崔继华,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第三人:朱涛,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第三人:吴萍,女,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宾如与被执行人济南开启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启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鲍宾如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崔继华、朱涛、吴萍为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鲍宾如称,其与被执行人开启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鲁0102执6035号。经调查,被执行人开启公司成立于2014年,原始股东为崔继华、朱涛(认缴出资额分别为7.5万元、2.5万元);2017年6月29日变更为崔继华和吴萍;2017年8月17日,注册资本变更为500万元,股东崔继华认缴375万元并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吴萍认缴125万元;2021年3月18日,股东变更为吴萍一人。第三人吴萍未履行出资义务,第三人崔继华、朱涛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申请追加第三人崔继华、朱涛、吴萍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开启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申请执行人鲍宾如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2020)鲁0102民初9760号、(2021)鲁01民终3141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
证据2.企业变更情况一份。
经查明,申请执行人鲍宾如与被执行人开启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鲍宾如依据(2020)鲁0102民初9760号、(2021)鲁01民终31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1)鲁0102执6035号。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的(2021)鲁0102执6035号《结案通知书》载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1民终314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2021)鲁0102执6035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不符合上述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鲍宾如追加第三人崔继华、朱涛、吴萍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王东
审 判 员刘春晖
审 判 员张凌雁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高兵
书 记 员赵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