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长沙市天心区张贻君普通货物运输服务部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内容源自: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8348号/
柳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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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民终83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

负责人:姚惠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天心区张贻君普通货物运输服务部,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先锋街道新路村大托城外城建材市场13栋302。

经营者:张贻君,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良,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天心区张贻君普通货物运输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6民初18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在一审法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邓晓萱

审 判 员武耀明

审 判 员解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薛静雯

书 记 员林紫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