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与山东坤铄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容源自: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3民初3989号/
柳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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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03民初3989号

原告:**,女,198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良,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坤铄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征,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与被告山东坤铄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0元,减半收取计22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建华

人民陪审员宋锡翠

人民陪审员张炜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桂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