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慎雄与山东酷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4民初3230号
原告:袁慎雄,男,1992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良,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酷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闫亚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山东惠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慎雄与被告山东酷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酷佳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袁慎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双方2019年10月20日签订的《推荐模特年包合同》;2.被告退还介绍费2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0日原告因业务发展需要前往被告处,原告以自身名义和原告拟投资设立的“浙江嘉兴皇妃有限公司”(截至目前仍未进行工商登记)的名义与被告签订《推荐模特年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65日内向原告提供50名模特,介绍费25000元,该《推荐模特年包合同》签订后的当日,被告谎称可将六位人员外派到原告处工作,双方当即另签订《推荐模特合同书》两份,并向原告收取了劳务费用和保险费,原告离开济南回桐乡等待六位模特前来,但被告至今没有按照约定介绍模特,原告试图与被告进行沟通,但被告对原告进行拉黑处理,原告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原告认为,被告一开始就不具有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且被告至今未履行居间合同,构成严重违约,原告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同时,该居间合同系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还应做出对被告不利解释。《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居间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原告作为居间合同的委托人,也可以适用委托合同关于任意解除权的规定解除合同。因被告的注册登记地和实际经营地均在济南市槐荫区,特此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袁慎雄与酷佳公司于2019年10月20日签订的《推荐模特年包合同》中载明《推荐模特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附后,本合同仅对签订年包合同的袁慎雄所能获得的模特的数量及袁慎雄所应支付的费用进行规定,其他关于推荐模特业务的一切事宜按照《推荐模特合同》的规定执行。《推荐模特合同》第十二条载明:“合同执行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应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合同均附袁慎雄签字确认。现袁慎雄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相应款项,酷佳公司在本案首次开庭时,以有书面仲裁条款为由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袁慎雄与酷佳公司签订的《推荐模特年包合同》及《推荐模特合同》应作为整体对待并审查合同条款效力,因《推荐模特合同》系双方执行的主要依据,且该合同明确约定了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均应提交济南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条款。故该仲裁协议约定合法有效。袁慎雄就涉案纠纷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袁慎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张善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薛原
书 记 员吕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