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县党集镇东申楼村民委员会与董良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3民初278号
原告成武县党集镇东申楼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景波,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良,***,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良凤,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住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禄,北京市瑞晶朋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武县党集镇东申楼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董良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未取得本案关键性证据为由,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武县党集镇东申楼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邵全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孙韶博
书记员许丽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