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健、济南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内容源自: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2民初12087号/
柳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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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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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12民初12087号

原告:李健,女,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良,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79715092W。

法定代表人:焦念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寻,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李健与被告济南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源水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良、被告清源水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强、柳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一、确认原告与被告2016年10月1日签订的编号JNQY-QJ-ZLHT-2016-002的《华能路81号院空闲地临时租赁协议》于2019年3月27日解除;二、被告退还原告租金151095元、押金40000元,共计191095元及利息(以19109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赔偿原告因租赁场地施工造成的损失25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1日,原告李健为经营停车场,与被告济南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编号JNQY-QJ-ZLHT-2016-002的《华能路81号院空闲地临时租赁协议》,约定甲方(被告)出租给乙方(原告)位于济南市华能路81号院内空闲地860平方米,租赁期三年,即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1日止,年租金10万元。为确保租赁协议顺利履行,原告通过原告的投资方山东品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转账的方式预先支付了租金,明细如下:2016年5月12日24万元(其中4万元为押金),2016年12月26日10万元,2016年12月30日5万元,2017年1月18日5万元,以上合计租金40万元,即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1日止共4年的租金。2019年3月26日,被告书面通知原告将于次日关闭租赁场地院门,2019年3月27日被告强行关闭租赁场地院门,此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工作人员沟通,等待重新开门经营,但被告至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剩余1年6个月零4天的相应租金为151095元未退还原告。此前,被告场地硬化施工的3个月,造成原告没有使用场地,相应租金损失为25000元,被告没有向原告赔偿。原告认为,被告关闭租赁场地院门,表明被告已强行将租赁标的物收回,属于单方违法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租赁协议客观上已不能继续履行,被告应返还租金,赔偿损失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的规定。综上所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因案涉租赁场地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华能路81号,特提此诉。

清源水务公司辩称:第一:双方合同已经解除,但是解除责任不在被告,是原告一直欠付租金;第二:目前事实情况是原告欠付租金而不是多交租金;第三:关于原告所称租赁场地施工的损失,租赁场地施工系其自主经营行为,对此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被告保留对原告所欠租金的追偿的权利。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日李健(乙方)与清源水务公司(甲方)签订《华能路81号院空闲地临时租赁协议》,编号为JNQY-QJ-ZLHT-2016-002,协议内容有: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租赁协议。第一条空闲地的坐落位置等情况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空闲地位于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能路81号院860平方米。2、乙方临时建筑经营必须取得政府相关部门许可,并自觉维护好治安防护及经营范围内的卫生管理。3、乙方在从事经营活动前,主动做好与周边单位和住户的关系协调工作,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事业性收费均由乙方承担。4、乙方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进入厂区,在承租期间从事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治安、人身伤害、经营安全等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承担。第二条租赁证件: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验证后可复印备存。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第三条租赁期限、用途1、该空闲地租赁期共叁年。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1日止。2、乙方租赁空闲地投资建设临建合法经营。3、乙方拥有优先续租权,租赁期内如遇到政策性拆迁,政府扩道占用,6个月内乙方撤出,属于乙方的地上建筑物拆除补偿费用归乙方所有。4、租赁期内,如我集团公司建设占有该空闲地必须提前六个月通知乙方,乙方按约定6个月内无条件退出,并自行处理地上建筑,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1、该空闲地每年租金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2、租金支付方式为:年付。签订合同之前必须一次性缴清一年租金,次年10月1日之前交下一年租金。第五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1、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协议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租赁有关的费用,应由乙方承担。2、在租赁期间,乙方在协议范围内应慎重投资并对其投资负责。3、乙方应暗示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4、如乙方提前解约,甲方不退还租金。如甲方提前解约,须提前六个月通知乙方,甲方应自乙方退出之日起计算,返还协议租金额中剩余租金。5、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失时,乙方应照价赔偿。6、甲方承诺提供合作范围内的土地具有合法使用权,与他人不存在土地使用权纠纷。甲方没有土地证,双方均认可。第六条协议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协议。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空闲地。3、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出租空闲地;(1)未经同意,转租、转借、承租空闲地。(2)利用承租空闲地存放危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3)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4)恶意拖欠租金。协议还对争议解决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后因拆除违章建筑、水源地污染监察情况等工作要求,清源水务公司多次下发通知要求李健撤出并停止经营该空闲地。2019年3月26日济南市历城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作出济历城环委办函“关于华能路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停车场问题的整改函”,要求清源水务公司对涉案的华能路水源地停车场进行整改。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自2019年3月27日因被告关停该租赁场地,原告李健未再继续承租该场地,双方的租赁协议已经实际解除。李健述称涉案租赁场地上已经没有其个人物品,与清源水务公司未办理交接手续。

李健主张清源水务公司应退还其多付租金151095元、押金40000元及相应利息,理由是其已经支付租金44万元(包括押金4万元),但租赁协议已经于2019年3月27日实际解除,尚未到约定的最后履行期限,故应退还自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10月1日的租金。为此李健提交《华能路81号院空闲地临时租赁协议》一份,拟证实双方的租赁期限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租赁面积为860平方米;提交山东品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泽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拟证实该公司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27日代李健支付44万元;提交山东品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转帐明细两张,拟证实该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转账给被告24万元,2016年12月26日转账给被告10万元,2016年12月30日转账给被告5万元,2017年1月18日转账给被告5万元,共计44万元;提交2019年3月26日被告关于关停原告经营的停车场书面通知一份,拟证实自2019年3月27日被告关闭院门,禁止任何外来车辆进入;提交工程量签证单及被告厂区平面图一份,拟证实因被告自2017年4月25日至7月25日期间组织地面硬化施工及场地清理工程,致使原告无法经营造成租金损失和经营损失25000元。清源水务公司对协议书和银行转账明细、关闭通知的真实性无异议,认可因政策原因关闭该停车场,且因李健长期拖欠租金保留其向李健追偿租金的诉讼权利;对品泽公司出具的证明和签证单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明无法证实其证明目的,签证单载明的施工期间是2017年4月25日至7月25日,即使施工也不影响原告经营。清源水务公司辩称品泽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转账给被告24万元系代李全支付的租金;2016年12月26日转账给被告10万元是代李健支付的租金,已经给李健出具收据;2016年12月30日和2017年1月18日转账给被告的两笔5万元共10万元是支付的电费。为此清源水务公司提交该公司2016年6月13日、2016年12月23日的记账凭证各一份(均附进账单、收款收据各一张)、以及2016年12月26的记账凭证一份(附到账通知、现金缴款单、收款收据、支付系统入帐凭证各一份);提交华能路81号院电表抄表记录及电费单据,拟证实原告支付了102330元电费;提交李全与清水务源公司于2016年5月1日签订的《华能路81号院空闲地临时租赁协议》一份,拟证实李全租赁的场地租期1年,租金24万元,2016年品泽公司转给被告公司的24万元系代李全支付的租金,而不是李健的租金,因为李健不可能提前半年支付租金;提交《关于关停华能路水源地院内停车场的通知》一份,拟证实因政策性原因被告于2019年3月26日通知原告限期其撤场。李健对记账凭证不予认可,认为是被告公司单方制作,且无原告签字确认,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应提交李全委托品泽公司代为付款的证明;对电费抄表记录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只是打印件,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对李全的租赁协议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对关停通知无异议,认为并非是政策性原因,系被告单方解除合同,应当返还租金,若被告解除合同是合法,只能免除其违约责任,但不影响其租金的返还。

另查明,李健系历城区品泽停车场的经营者,历城区品泽停车场的注册日期是2017年7月11日,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华能路81号院内。山东品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1日,法定代表人是刘欣静。庭审中李健认可李全系其弟弟,刘欣静与李全系夫妻,已于2014年离婚。

再查明,涉案的华能路81号院位于济南市华能路北侧。1996年7月4日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发济高管发[1996]第75号文件,同意将“科技城”华能路以北面积6370.54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提供给济南市自来水公司,用于自来水厂建设。2005年5月17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确定:同意市供水集团的改革方案,将玉清湖、鹊山水库和水源地、市内地下井及泵房整建制移交市水利局,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2005年7月2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鲁国资企改函[2005]62号关于同意设立济南市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2006年1月20日济南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济南市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济南市城市供水地下水源移交协议,其中就包括涉案的位于华能路的水源地。2014年济南市水利局作出济水字[2014]12号文件,同意济南市清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名称为济南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12月6日济南市清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前景水源管理处系该公司所属部门。华能路81号院水源地由前景水源管理处负责管理。

本院认为,庭审中李健与清源水务公司均认可双方签订的《华能路81号院空闲地临时租赁协议》已经于2019年3月27日实际解除,现李健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该合同解除已无实际意义。李健主张清源水务公司应退还其租金151095元,其提交的品泽公司银行转账记录中记载的2016年5月12日转账24万元,时间早于其与清源水务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且协议约定的年租金10万元。清源水务公司提交了记账凭证、进账单及收款收据以及该公司与李全签订的租赁协议书,李全的协议书签订时间为2016年5月1日,租金数额为24万元,与品泽公司的转账时间相符。结合李健、李全及品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欣静的亲属关系,品泽公司既有可能代李健支付租金,也有可能代李全支付租金。故清源水务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2016年5月12日品泽公司转账给清源水务公司的24万元系代李全支付的租金。故对清源水务公司的辩称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而李健述称系其为了承租该场地提前交纳租金的主张不符合常理。且庭审中李健仅提交了10万元租金的收据,对其要求退还租金151095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李健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已经交纳押金4万元,故对其要求退还押金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李健提交的施工签证单仅能证明该期间内被告进行了地面硬化等施工,无法证明因该施工造成其经营损失,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李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71元,由李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