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树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04民初5279号
原告:济南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洪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良,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树红,女,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济南市。
原告济南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物业)与被告韩树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龙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良、被告韩树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龙物业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韩树红支付腾龙物业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物业管理费7698.6元;2.判令韩树红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8年9月28日,济南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韩树红购买的坐落于济南市的住宅物业交付给韩树红,韩树红接收该物业后于2010年1月12日签署了关于遵守物业管理规约的承诺书及《物业服务合同》。自2014年4月1日起腾龙物业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向包括韩树红在内小区业主提供保洁、绿化等各项物业管理服务,但韩树红拒不交纳物业费,在韩树红欠费期间,腾龙物业仍持续提供物业服务至今。韩树红使用的房屋面积为244.4平方米,物业费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元计算,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共63个月,韩树红共拖欠物业费7698.6元,故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
韩树红辩称,腾龙物业未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给我造成了9000元维修房屋共有部位的损失,腾龙物业从始至终未书面催收过物业费。腾龙物业选聘方式不合法,未经过招投标方式。从始至终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自交房之后,韩树红与山东银河伟业物业签订服务管理协议,未与腾龙物业签订任何协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与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综合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1月12日,韩树红与山东省银河伟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世纪中华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银河物业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0.5元/月·平方米。2014年,济南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中城房地产)与腾龙物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腾龙物业对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时止,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按原收费标准执行。2014年4月1日,城中城房地产与腾龙物业签订《前期授权腾龙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腾龙物业为三级服务标准,收费价格在0.5-1.0元/平方米之间,并约定服务标准。韩树红系涉案小区某房产业主,该房产建筑面积244.4平方米。
腾龙物业主张自2014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对世纪中华城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韩树红对此未提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腾龙物业主张涉案房产的物业费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每月,其服务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韩树红在该期间拖欠物业服务费,数额为7698.6元,韩树红对上述物业服务费计算未提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城中城房地产与腾龙物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授权腾龙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属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物业服务纠纷司法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规定,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韩树红作为小区的业主,既有权利接受物业服务,又有义务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本案中,韩树红未交纳自2014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此期间其仍然接受着物业服务),故韩树红应支付腾龙物业物业服务费7698.6元。韩树红辩称因房屋漏水,腾龙物业未履行维修义务,造成其损失9000元,但未提出反诉,本院不宜处理,韩树红可另行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韩树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769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韩树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振花
人民陪审员刘会敏
人民陪审员焦秀珍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