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陈荣荣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91民初1091号
原告:陈某1,女,201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潍县。
法定代理人:陈某2(系原告之父),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良,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荣荣,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祥金,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荣荣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良、被告陈荣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祥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陈荣荣赔偿原告陈某1损失270万元及利息(以27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上述赔偿款由原告陈某1的监护人陈某2负责保管;3.请求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陈荣荣承担。事实和理由:陈某1的父亲陈某2与陈荣荣(母亲)于2005年3月份登记结婚,婚生子陈某1于2016年12月11日出生。2017年12月31日,陈某2与陈荣荣以陈荣荣的名义购买了坐落于临沂市北城新区交汇处万城花开B1号楼1-102号房屋及负一层、车库,该财产属于陈某2与陈荣荣共同所有。2019年4月28日陈荣荣与陈某2经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9)鲁1312民初1413号案调解离婚。民事调解书中协议第二条约定陈某1由陈荣荣直接抚养;第三条约定陈某2陈荣荣自愿将位于临沂市北城新区车库赠予给长子“陈孟天”,自2019年5月份开始,该房产的按揭贷款由陈某2支付;将万城花开B1号楼1-102室及负一层、车库赠予给次女“陈某1”,自2019年5月份开始,该房产的按揭贷款由陈某1陈荣荣支付。对该两套房产双方均不主张权利,双方均可享有居住权,待子女成年后双方配合过户至子女名下,双方均不得损害孩子的财产权利。2020年4月,陈某1的监护人陈某2发现陈荣荣在“安居客”APP发布案涉房屋的出售信息后,于2020年4月21日向临沂市沂蒙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经向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显示涉案房屋于2020年7月17日“期房备案注销”,2020年7月24日“期房签约注销”,此后,陈某2多次与陈荣荣沟通,陈荣荣承认售房,但拒不向陈某1赔偿。陈某1及监护人陈某2认为,民事调解书已经于2019年4月28日生效,该调解协议第三条约定将案涉房屋产权赠与陈某1所有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陈荣荣违反调解协议约定,未经陈某1及陈某1父亲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转让他人,导致陈某1无法依协议取得涉案财产的所有权,应依法赔偿陈某1损失及利息。
陈荣荣辩称:1、被告陈荣荣系原告陈某1的抚养人,原告法定代理人陈某2并不能代表陈某1的真实意思,陈某2代理原告提起诉讼主体不适格。2、涉案房屋虽然由被告约定赠与原告陈某1,但被告承诺赠与时涉案房屋并未竣工交付,被告也仅有合同请求权而非物权。在赠与房产过户前被告有权撤销。涉案房屋系被告当初贷款1140000元购买,每月需负担房贷6800元,还款压力非常大,2020年6月因被告持续无力负担涉案房屋贷款,开发商山东万城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贷款连保方对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不得已在临沂市兰山区法院主持下被告与万城公司达成民事调解,解除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合同解除时涉案房屋尚未竣工验收和交付。对涉案房屋,被告亦已尽力保护和想留给原告,但被告经济能力实在无力负担巨额房贷,因此赠与约定不能履行系第三方提起诉讼导致,被告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原告不负有赠与财产的赔偿责任。3、原告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抚养权利属于被告,其财产监护权利亦属于被告,从保护和有利于原告成长教育考虑,原告代理人陈某2无权要求原告财产监管权利。综上,涉案房屋无法实现赠与,系因第三方客观原因所导致,并非被告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原告主张赔偿没有依据,并且也不利于原告的成长,本案实际是原告代理人所操纵的诉讼活动,请求法院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荣荣、陈某2共同孕育三个孩子,长子陈孟天、长女陈向远、次女陈某1。2019年4月28日陈荣荣与陈某2在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第二条载明“次女陈某1由原告陈荣荣直接抚养,抚养费双方各自承担。”第三条载明“经双方协商一致,陈荣荣自愿将位于临沂市北城新区车库赠予给次女陈某1,自2019年5月份开始,该房产的按揭贷款由陈荣荣支付。对该两套房产双方均不主张权利,双方均可享有居住权,待子女成年后双方配合过户至子女名下,双方均不得损害孩子的财产权利。”因陈荣荣无力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山东万城集团有限公司(原临沂万城置业有限公司)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之诉,2020年6月19日,陈荣荣与山东万城集团有限公司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一、陈荣荣无力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双方同意解除于2017年6月24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YS201792400的《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并自愿配合办理解除备案登记手续;二、山东万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同意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合同编号为YS201792400的合同备案解除登记后五个工作日内向陈荣荣返还已收取的购房首付款535808元及银行按揭本金(陈荣荣已于2018年1月至2018年10月和2018年12月期间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本金);三、陈荣荣向山东万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房屋自2018年11月和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银行按揭贷款的利息及提前结清银行按揭贷款的罚息(该款项由山东万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从返还陈荣荣购房款及银行按揭本金中扣除)。2020年7月17日涉案房屋“期房备案注销”,2020年7月24日“期房签约注销”。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因房屋被卖造成的损失270万元,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数额,且陈某2、陈荣荣在离婚调解书中约定将夫妻共有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所有,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但该房产陈荣荣并未实际取得所有权,在双方离婚时该房产贷款尚未还清,该房屋并未登记在被告陈荣荣名下,被告享有的仅为可期待的债权,并非物权所有权。被告陈荣荣因无法偿还房屋贷款而被开发商起诉处分房产,并非恶意处分房产,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该房屋上的其他利益仍应属于原告所有,被告作为原告的直接抚养人,应当由其管理,但不得损害原告的利益。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1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408元,减半收取计1420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周昭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辛雨静
书 记 员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