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桂彩与韩瑞返还原物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申3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桂彩,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良,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韩瑞,男,l976年ll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凝,山东绿橄榄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许桂彩因与被申请人韩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鲁01民终7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许桂彩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并改判韩瑞腾空涉案房屋并交付给许桂彩。事实和理由:诉争房屋的租赁关系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未支付租赁费的情形下,以担保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能成立。许桂彩系在被欺骗的情形下签订的租赁合同,合同未成立,不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韩瑞辩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许桂彩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返还原物纠纷,许桂彩基于吕荣勋与韩瑞之间的借贷关系而用涉案房屋进行担保并与韩瑞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许桂彩在未举证证明其受到胁迫及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撤销的情况下,无权直接要求韩瑞返还涉案房屋。原审判决认定并无不当。综上,许桂彩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许桂彩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孙宝林
审判员蔚大鹏
审判员林洁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孙连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