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世军、赵顺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终36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世军,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男,汉族,1982年12月13日出生,住青州市,系赵世军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良,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顺,男,193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瓜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世民,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赵顺之次子。
上诉人赵世军因与被上诉人赵顺、赵世民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1民初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赵世军诉称,1992年10月10日,在其父母及证人的见证下,签订宅基契约,赵世军等出资建成房屋二十二间,请求分割。涉案房屋中有无赵世军的份额需要进一步查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1民初4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世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韩亮
审判员张振显
审判员叶伶俐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房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