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世军、赵顺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内容源自: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7民终3635号/
柳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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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终36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世军,男,1957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男,汉族,1982年12月13日出生,住青州市,系赵世军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良,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顺,男,193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州市瓜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世民,男,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赵顺之次子。

上诉人赵世军因与被上诉人赵顺、赵世民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1民初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赵世军诉称,1992年10月10日,在其父母及证人的见证下,签订宅基契约,赵世军等出资建成房屋二十二间,请求分割。涉案房屋中有无赵世军的份额需要进一步查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1民初4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世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韩亮

审判员张振显

审判员叶伶俐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房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