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倪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04民初5283号
原告:济南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洪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良,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杰,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济南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龙物业)与被告倪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腾龙物业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龙物业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倪杰支付腾龙物业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物业管理费5757.89元;2.判令倪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8年8月4日,济南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倪杰购的坐落于济南市的住宅物业交付给倪杰,倪杰接收该物业前于2008年7月31日签署了关于遵守物业管理规约的承诺书及《物业服务合同》。自2014年4月1日起腾龙物业作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向包括倪杰在内小区业主提供保洁、绿化等各项物业管理服务,但倪杰拒不交纳物业费,在倪杰欠费期间,腾龙物业仍持续提供物业服务至今。倪杰使用的房屋面积为182.79平方米,物业费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元计算,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共63个月倪杰共拖久物业费5757.89元,故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诉至法院。
倪杰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济南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腾龙物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腾龙物业对济南市槐荫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时止,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按原收费标准执行。2014年4月1日,济南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腾龙物业签订《前期授权腾龙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腾龙物业为三级服务标准,收费价格在0.5-1.0元/平方米之间,并约定服务标准。合同生效后,腾龙物业对某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倪杰系某号业主,该物业建筑面积182.79平方米。
腾龙物业主张涉案房产的物业费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每月,其服务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倪杰在该期间拖欠物业服务费,数额为5757.89元,倪杰未到庭答辩、质证,对腾龙物业主张的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授权腾龙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承诺书、房屋交接单及当事人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济南城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腾龙物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授权腾龙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属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的规定,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倪杰作为小区的业主,既有权利接受物业服务,又有义务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本案中,倪杰未交纳自2014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此期间其仍然接受着物业服务),其拒交物业费的行为实际上损害了其他交纳物业费业主的利益,故腾龙物业要求倪杰交纳物业服务费5757.89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倪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腾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5757.8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倪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李振花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薛原
书 记 员朱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