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乃麟与刘福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7040二审裁定书

内容源自: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7040号/
柳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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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终70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乃麟,男,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良,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福祥,男,汉族,住东阿县。

上诉人钱乃麟因与被上诉人刘福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4民初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多次催交,钱乃麟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钱乃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焦玉兴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晓菲

书 记 员朱俞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