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乃麟与刘福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7040二审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终70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乃麟,男,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良,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福祥,男,汉族,住东阿县。
上诉人钱乃麟因与被上诉人刘福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4民初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多次催交,钱乃麟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钱乃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焦玉兴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周晓菲
书 记 员朱俞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