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桂侠与车尊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1民终8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桂侠,女,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良,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车尊凯,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桂侠因与被上诉人车尊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商河县人民法院(2018)鲁0126民初3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桂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车尊凯负担。事实与理由: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车尊凯应当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与刘桂侠之间存在真实借贷关系,是否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结合本案判决车尊凯之陈述,法院审理查明,并未提到车尊凯向法院提交银行转账明细或收条等证据证明已实际发生,并且所谓还款计划存在明显瑕疵,人民警察无权调解民事经济纠纷,在被车尊凯诬告陷害诈骗罪情形下,使得刘桂侠精神惶恐,难以做出正确判断,因此仅依据车尊凯提交的《还款计划》为孤证,不足以证明真实借贷关系的存在,亦不能证明其履行了提供资金的义务,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二、根据车尊凯庭审陈述,结合自认原则,车尊凯认为与刘桂侠于一段期间存在要好亲密关系,而基于其自认的关系,如双方存在一定的经济交集,应认定为是一种人身权属关系的赠与,而非简单认定借贷关系,并且根据日常生活常理判断,据了解车尊凯一直未进行正常工作,不存在提供大额资金的支付能力,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之规定,刘桂侠与车尊凯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驳回车尊凯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根据车尊凯当庭陈述的所谓特殊关系,结合其经济状况,车尊凯不存在支付大额借款的能力,且未向法庭提交支付款项的真实有效证据,车尊凯主张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采信刘桂侠的上诉意见,依法支持刘桂侠的上诉请求。
车尊凯辩称,一审中车尊凯提交了还款计划、刘桂侠与车尊凯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帐明细,一审法院调取的泰安市公安局徐家楼派出所对刘桂侠的讯问笔录,均可证明本案的借贷关系及刘桂侠认可还款的情况,一审中刘桂侠未到庭参加诉讼,应当视为放弃答辩权利,车尊凯提交的上述证据及款项转让明细,在一审庭审笔录中有明确的记载。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判决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刘桂侠的上诉请求。
车尊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偿还我借款19万元及利息(以1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8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等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车尊凯自愿放弃要求刘桂侠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期间被告总计向原告借款20余万元,2018年7月2日,原、被告在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徐家楼派出所达成还款计划,被告承诺于2018年8月2日前偿还原告借款共计19万元,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桂侠不提供证据、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一审法院依法调取的泰安市公安局徐家楼派出所对刘桂侠的讯问笔录及还款计划,一审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被告应按照约定偿还原告相应借款。
车尊凯自愿放弃要求刘桂侠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此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原告车尊凯诉讼请求中合理合法的部分予以支持。判决:一、被告刘桂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车尊凯借款本金19万元;二、驳回原告车尊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不按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刘桂侠负担。因原告已将案件受理费预交一审法院,经原告同意,案件受理费可在执行时一并与原告结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车尊凯主张的涉案借款19万元应否予以支持。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是借贷双方的合意,实质要件是要有交付的事实。本案中,车尊凯提交了刘桂侠出具的还款计划,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关于借款的交付,车尊凯提交了微信转款明细共计159251元,对于其他款项为现金交付,且做出了合理说明,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明涉案款项已全部交付。刘桂侠对于微信转账159251元认可已经收到,但辩称还款计划书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称基于双方的男女朋友关系,双方的经济交往应为人身权属关系的赠与,但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刘桂侠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00元,由上诉人刘桂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闫振华
审判员黄宏伟
审判员李静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王金鹏
书记员赵雪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