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乐石与赵晓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1民申4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孙乐石,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济南林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良,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晓倩,女,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建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内控管理部经理,住北京市。
再审申请人孙乐石因与被申请人赵晓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鲁01民终2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乐石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赵晓倩提交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充分,孙乐石的再审请求及主张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晓倩、孙乐石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和二手房买卖合同均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孙乐石主张其与赵晓倩曾口头约定分期付款,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且与协议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原审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从原审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以及证人颜凯、孙朋莉、马平的证言,马平与孙乐石夫妻的短信往来内容来看,赵晓倩一方多次就合同履行事宜与孙乐石联系,但孙乐石未予配合,原审据此认定孙乐石存在过错亦无不当。在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赵晓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未得到相应答复、孙乐石单方向赵晓倩退还购房款的情况下,赵晓倩有权拒绝支付剩余房款。孙乐石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再审审查过程中,孙乐石提交了其于2018年9月在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了解情况时的视频资料,以证明买卖二手房办理缴税无需身份证、合同未能履行的责任不在己方,但该视频资料部分内容显示办理缴税需买卖双方到场且需要提交夫妻两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等资料,无法证明孙乐石的上述主张,故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孙乐石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乐石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鸿翔
审判员李树周
审判员秦光启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