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莉、张利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内容源自: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2)鲁0103民初4024号/
柳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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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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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4024号

原告:刘莉,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伟,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利军,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良,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莉与被告张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刘莉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利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莉撤回对被告张利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莉负担。

审判员王学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王卉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