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希明等与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办事处魏梁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1695号
原告:杨西祥,住济南市。
原告:杨希明,住济南市。
原告:孙增英,住济南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光福,山东山高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办事处魏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吉岗,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玉良,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山东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增英、杨西祥、杨希明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大桥街道办事处魏梁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孙增英、原告杨西祥、原告杨希明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增英、原告杨西祥、原告杨希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增英、杨西祥、杨希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增英、原告杨西祥、原告杨希明负担。
审判员宁金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巩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