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条款有没有效,关键看它是不是合同的一部分。签字页写了“详见附件”,说明你们双方都知道有附件,这种商业采购合同里,附件通常算合同内容。但问题在于,附件没有单独签字,供应商又拿“年度最低采购额”这种直接加重你方责任的条款说事,这就涉及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了。
你作为采购方,预算缩减是常见商业风险,但合同既然约定了最低量,法院一般会先看约定是否明确。你的突破口在于:供应商有没有证据证明在签合同时,对附件里这个三十万赔偿的条款做过特别提示或说明?比如邮件确认、加粗标红、单独确认过。如果只是丢在附件里,没提醒,你可以主张这个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建议你现在就去办三件事:第一,把所有合同原件、附件、邮件、订单记录整理好,重点看签合同时有没有对最低采购额条款的沟通痕迹;第二,发邮件给供应商,明确表示对附件条款效力的异议,别默认;第三,如果对方起诉,抗辩重点就是格式条款未提示说明,加上实际履行中双方按季度订单执行,框架合同的最低量约定可能已被变更。
这种事别拖,证据在手,主动权就在你这边。
